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
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市容和交通秩序,依法查处乱设摊点(尤其是利用机动车占道销售)、出店经营和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通告如下:
一、自即日起,市区主次干道、商业街区和公共广场范围内严禁利用机动车辆占道经营,违者将依法暂扣经营物品并将车辆拖离现场,同时按照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从严处罚(最低罚款500元)。对货运车辆无通行证进入城市道路的,依法给予罚款、扣分。
二、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,违者依法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罚款。
三、严禁超出门、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、作业,违者处以罚款并拆除违法经营设施。
四、严禁机动车、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、侵占盲道、影响市容或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,违者拖移并依法处罚。
五、对拒绝、阻碍行政执法和谩骂、殴打执法人员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17年11月24日